新行政复议法于2017年修订,并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范围、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行政协议的复议规定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新法在行政协议复议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复议的规定详解
复议范围的扩大
新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的时限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协议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行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申请复议的时限,则从其约定。
复议的受理和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协议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协议的订立是否合法、行政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行政协议的履行是否适当等。
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不执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公共交通公司与市政府签订了一份关于公交线路调整的行政协议,协议规定市政府将为公交公司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补偿公交公司因线路调整而增加的运营成本。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市政府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财政补贴,公交公司因此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公交公司认为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认定市政府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行政协议的约定,因此作出复议决定,要求市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给予公交公司相应的经济补偿。
结语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协议的复议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行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这些规定,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