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对行政赔偿程序的影响与规范

2024-10-18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于2019年7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8月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人民法院正确、统一地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程序性要求。本文将探讨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对行政赔偿程序的具体影响与规范化作用。

一、 首先,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其次,该解释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化。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或者评估。这有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也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此外,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还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分别就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给出了指导意见。这些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流失。

最后,该解释还强调了调解在解决行政赔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做法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确定以及调解机制的强化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有效规范了行政赔偿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在未来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该解释的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确保每一个行政赔偿纠纷都能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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