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违法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以下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赔偿问题的详细解读: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改) -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改)
-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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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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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发布)
- 第二条:“原告起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五)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中的赔偿程序 1.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同时提出对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请求。 2.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应对相应的赔偿请求一并考虑。 3.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违法的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则应支持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4.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未涉及赔偿问题,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权利。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张三因不服某市交通管理局对其车辆作出的罚款处罚,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请求赔偿因交通管理局错误认定而导致的车辆修理费用。经过行政复议,市政府确认了交通管理局的罚款行为违法,但并未提及赔偿事宜。张三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行政复议确认了违法的行政行为,但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涉及赔偿问题,张三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赔偿。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司法救济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行政复议确认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且该行为导致损失时,申请人有权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和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公民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