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院行政复议法解释: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详解

2024-11-26 0

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行政复议程序可能会因为某些特定原因而暂停或结束,这涉及到行政复议中的两个关键概念: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两个概念,并辅以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行政复议中止(Suspens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1. 定义: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得复议程序暂时停止的制度安排。一旦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复议程序将继续进行。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 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a)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c)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f)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g)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h)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4. 典型案例: 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过程中,发现作为处罚依据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合法性争议,因此需要等待上级机关对该法规的解释。在此期间,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二、行政复议终止(Ter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1. 定义: 行政复议终止则意味着整个复议程序的终结,无论是因为事实上的理由还是法律上的理由,复议机关都不会再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 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a)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 典型案例: 在某起行政复议案中,申请人因不满交警对其超速驾驶的罚款决定提出复议。但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意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遂主动向复议机关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复议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于是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三、总结: 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都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状态,但两者有着显著的区别。中止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的停顿,这些原因是可克服且非永久性的;而终止则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或申请人的意愿而导致整个复议程序的彻底结束。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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