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特许经营权授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多个领域。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其受案范围、审理规则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协议以及如何认定其效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将围绕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二、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诉解释》第13条至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因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违法;
- 认为行政机关违约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类型,包括:
- 行政机关为保证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
-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前述合同;
- 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单纯民事纠纷。
三、行政协议的审理规则 针对行政协议案件的特殊性,《行诉解释》第16条至第24条规定了相应的审理规则:
-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 在确定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市一起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案件中,某开发商与市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随后发现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且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合同名为民事合同,但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和管理目标的行政行为,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双方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五、结语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又尊重了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符合现代法治精神。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诉解释》对行政协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相信行政协议将在更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