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况解析

2024-09-30 0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做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分析。

一、 1. 超过法定期限提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则可能面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结果。

  1. 不符合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乱摊派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不属于复议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复议管辖权。如果申请人选择的复议机关无权处理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该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或转送到有权处理的机关。

  3. 材料不齐全或不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申请书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4. 重复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实理由已经申请过行政复议,且复议决定已生效,再次申请复议可能会被视为重复申请而被拒绝受理。

  5. 其他特殊原因:例如,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案件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在某市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市民因不满当地环保部门对其工厂做出的罚款决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第八十五天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由于超过了法定的六十日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这一决定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但法律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的确定性,因此不能随意放宽时限的要求。

结论:

在进行行政复议前,申请人应该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所有必要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行政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复议申请,以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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