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依法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制度和活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撤回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程序解析。
一、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回的,但前提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提出了撤回请求,且需要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
二、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若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提出撤回申请。 2. 说明理由:申请人需要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这些理由可以是基于和解、 3. 处理期限: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撤回的决定。如果准予撤回,则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如果不准许撤回,则继续审理。 4. 法律效力:一旦撤回申请被批准,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受行政复议程序的挑战。 5. 不可逆性: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具有终局性,一旦撤回,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相关案例分析 在某市的一起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王某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过程中,王某了解到政府正在考虑提高补偿标准的信息,于是他主动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材料,并说明了希望等待新政策出台的原因。复议机关经过审核,认为王某的理由充分,遂同意了他的撤回申请,终止了该案的复议程序。
四、注意事项 1.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撤回申请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 2. 及时性:申请人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撤回申请,否则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权利行使。 3. 合理性: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理由应该合理且真实,否则可能导致撤回申请不被接受。 4. 后果明确:撤回申请意味着放弃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因此申请人需慎重考虑再做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在被受理后,申请人是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撤回其申请的。然而,撤回申请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程序内进行。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