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在不同的行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当决定侵害时寻求公正裁决的机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了两种主要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以下是有关这两种申请方式的法律分析以及相应的程序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