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构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救济制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了解这些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正确行使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对行政复议程序中止与终止的详细解读。
一、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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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暂时停止行政复议审理过程的行为。待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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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以中止: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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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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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法律效果:在中止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将暂停对案件的审理,等待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一旦中止事由消除,行政复议程序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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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例如,某公司对税务机关的一笔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宣布破产,此时就需要确定新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才能继续进行复议。在此期间,行政复议程序将被中止,直到新主体确定为止。
二、行政复议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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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政复议程序的终止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产生,使得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复议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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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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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转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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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法律效果:当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行政复议即告终结,不再继续进行。即使申请人不同意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也会依法做出终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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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假设甲因为不满交警对其闯红灯行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后来他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销了复议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就会因为甲的要求而终止。
三、总结
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是为了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意外因素影响正常审理。而终止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其他特殊原因,使复议程序彻底结束。理解这两种程序的状态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遇到行政复议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