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何应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复议规定详解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常见的派出机构有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下派出机构等被申请人认定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如何认定派出机构等作为被申请人》

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导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第14条规定了关于如何确定派出机构等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被列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

行政复议:如何应对不服从的派出机构行为